《光明日報》刊發郭兵教授理論文章
作者:日期:2022-08-20瀏覽:
8月20日,《光明日報》刊發郭兵教授理論文章。
原文如下:
文獻數據平臺壟斷壁壘該如何破除
作者:郭兵《光明日報》( 2022年08月20日 05版)
??【資政場】
??文獻數據平臺是傳播科學知識、學術觀點的重要載體,也是廣大科研人員獲取文獻信息的重要渠道。近年來,以知網為代表的大型文獻數據平臺,屢因著作權侵權、壟斷行為等問題引發社會質疑。文獻數據平臺涉及作者、刊物運營者、平臺運營者等多方主體,關系個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安全。為了更好地應對文獻數據平臺治理的挑戰,需要構建形成有效的多方協同治理格局。
平臺的侵權和壟斷問題
??著作權侵權問題。文獻數據平臺未經文獻作者授權而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爭議由來已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作者與刊物運營者、平臺運營者之間的多重法律關系:一方面,作者在作品發表時與相應刊物運營者所簽署的著作權使用協議中,往往通過格式條款授權刊物運營者將文獻電子版提供給文獻數據平臺;另一方面,平臺運營者與刊物運營者就文獻電子版達成合作協議時,很少有文獻作者的直接明確授權。由于各類刊物中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約定存在差異,當平臺運營者在刊物運營者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不明確時,就極易導致著作權侵權。
??當前平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仍不多見。究其原因,一是作者主觀上不愿維權。文獻數據平臺上的電子版文獻往往取得了刊物運營者的一定授權,作者如果要追究平臺責任,必然會顧及作品發表、傳播等方面的不利影響。二是作者客觀上難以維權。即便平臺運營者構成侵權,但是通過司法手段維權勢必需要付出高額維權成本,相對于因維權而得到的利益而言,這種成本的付出對多數作者而言是不劃算的。
??壟斷行為問題。文獻數據平臺在文獻數據采集、服務營銷等方面,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根據成本收益對相應服務定價進行調整,本身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要求。然而,個別大型文獻數據平臺憑借在學術文獻種類與數量等方面長期保持的行業領先地位,收取高額服務費用,連年大幅漲價,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數據安全問題。文獻數據平臺作為網絡運營者,應當遵循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的要求,在提供文獻數據服務過程中應積極履行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義務。當前,文獻數據平臺的網絡數據安全未受到足夠重視。平臺處理的海量文獻數據中有許多涉及重點行業領域,不僅關系公共利益,還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因此這類數據一般至少應納入重要數據進行特別保護。
強化平臺自律
??相對于監管執法、司法救濟等事中、事后治理方式,平臺自律則是事前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關系文獻數據平臺規范發展的重要方式。平臺運營者應當充分意識到文獻數據服務的公共性定位,在創新發展平臺業務模式的過程中,自覺合理地平衡好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
??針對平臺存在的主要問題,強化平臺自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著作權保護方面,平臺運營者應當全面研判潛在侵權形勢,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防范侵權糾紛,積極爭取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協調解決侵權問題;在文獻數據服務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著作權授權運營。壟斷行為方面,大型文獻數據平臺應當吸取知網被反壟斷立案調查的教訓,積極采取措施預防和消除相關壟斷行為;特別是知網等上市公司控制的平臺,應當充分評估并有效化解平臺的公共屬性與資本驅動的業務發展之間的矛盾和風險。網絡數據安全方面,平臺運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責任義務;大型平臺運營者要不斷強化重要文獻數據的安全保護責任,依法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要求。
嚴格監管執法
??長期以來,我國針對文獻數據平臺的監管執法環境相對寬松。文獻數據平臺因為著作權民事侵權而被訴至法院,但很少面臨行政處罰,更未涉及刑事責任。相對寬松的監管執法環境,給大型平臺贏得了監管套利的空間:個別大型平臺不僅長期無視其在著作權侵權方面存在的問題,也忽視了其壟斷行為方面的嚴重問題。
??隨著知網涉嫌壟斷被立案調查,強化文獻數據平臺的監管執法顯得尤為必要,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著作權保護方面。文獻數據平臺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往往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對違法平臺的行政處罰,對于部分文獻數據平臺可能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線索,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壟斷行為方面。針對知網等個別大型文獻數據平臺涉嫌壟斷行為,需要強化實施常態化監管。當然,強化常態化監管并不意味著強化行政處罰,在平臺承諾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壟斷行為后果后,反壟斷執法機構也可以決定中止反壟斷調查。網絡數據安全方面。針對文獻數據平臺不重視網絡數據安全的問題,相關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重要文獻數據的分級分類保護,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認定規則,通過網絡安全審查等手段有效預防安全風險事件的發生。
優化司法救濟
??長期以來,針對文獻數據平臺侵權行為的私益訴訟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就平臺著作權侵權行為而言,雖然有少數作者選擇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著作權維權成本極高、賠償額較低,導致作者提起訴訟的維權動力明顯不足;就平臺壟斷行為而言,雖然許多高校、科研機構以及個人用戶長期飽受平臺壟斷行為之苦,但由于反壟斷私益訴訟舉證等方面的難度極大,因此極少有高校、科研機構或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就平臺網絡數據安全問題而言,由于侵權主體和受害主體往往難以明確,相關的私益訴訟也就更加罕見。
??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公益訴訟應該成為平臺侵權行為司法救濟的主導方式。針對文獻數據平臺在著作權侵權、壟斷行為以及網絡數據安全方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應當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和相關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職責。
??(作者:郭兵,系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特聘副教授)